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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版主與二姊為同母所生之兄弟姊妹
相互之間為第三順序繼承人無誤
2 繼承權之拋棄,是從知悉得繼承之時起算
版主在收到法院支付命令通知書時才知悉成為繼承人
所以仍可在三個月內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權
3 收到法院支付命令至今已逾二十日無法提出異議
(重點在於我媽在我10月13日今天才告知取到單)
關於這點法院是以回執聯所載日期起算,不是以當事人事實知悉的日期起算
4 問題三 我知道我媽有去拋棄 那時我才15.16歲左右 並未成年
因為版主沒有收到母親或二姊父親拋棄繼承權的通知
就算版主知道也應稱不知道,不然版主拋棄繼承權的時限會從知道時起算(至今應也早己逾期)
5 現況是說 我舅舅還沒有聲請拋棄
版主舅舅沒有繼承權不關他的事
PS
二姊死亡時為民國95年
依當時法律規定
是無限定責任概括繼承
也就是說
無論是否有繼承財產,均需繼承債務
所以趕快去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權為要
以上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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