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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父親與叔叔屬於旁系血親
其相互繼承的順序為第三順序
所以版主沒有代位繼承的權利

沒有的權利,自無得拋棄


民法
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1140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
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以上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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