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戶都是3代的,也就是看申請人,申請人的父母,還有子女就算戶籍沒有在ㄧ起還是會列��計算,還有就是16~65歲沒工作還是要以政府公告最低薪資17280計算,除非還在就學或是有殘障手冊可不列入計算 低收入戶申請程序與資格、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程序: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社會課或民政課提出低收入戶申請,由公所查調申請者全戶財稅後,由公所及本府依社會救助法、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及臺中縣低收入戶社會救助調查及審核作業要點規定據以審核申請者之低收入戶資格。 (二)資格:依據內政部97年9月24日台內社字第0970148140號及 98年2月16日台內社字第0980031312號函公告。 1、每人每月家庭總收入平均低於9,829元(含工作收入、利息所得及其他收入等)。 2、全戶不動產依公告現值不得高於260萬元。 3、每人每年存款、投資等金額不得高於7萬5仟元。 (三)應備文件: 1、全戶戶籍謄本(申請人及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姐妹)。 2、申請人之郵局存簿封面影本及內頁、印章、在學證明。如未滿65歲,應附醫院開立罹患嚴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之証明書或身心障礙手冊。 二、低收入戶款別低收入戶款別及生活補助費: (一)第1款-全家人口均無工作能力,且無收入及財產。(每人每月9829元) (二)第2款-全家人口中有工作能力者在總人口數三分之一以下,且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用三分之二者。(每戶5900元整,戶內未滿15歲兒童家庭生活補助費每人每月2200元,戶內高中職以上在職學生(日間部)每人每月5000元) (三)第3款-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逾過最低生活費用三分之二,且在最低生活費以下。(戶內未滿15歲兒童家庭生活補助費每人每月2200元,戶內高中職以上在職學生(日間部)每人每月5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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