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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監護權無法與爺爺奶奶.媽媽3人共有.父親放棄監護權之下.第一順位為母親
所以母親一人為監護人即可.除非母親也放棄監護權.才能交與祖父母

法規如下:
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前項監護人,應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報告��院,並應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未能依第一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時,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四親等內之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就其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
法院依前項選定監護人或依第一千一百零六條及第一千一百零六條之一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未成年人無第一項之監護人,於法院依第三項為其選定確定前,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

2.債務問題.只要父母雙方不做連帶保證人之簽名.基本上.兒子債務跟父母無關.除非兒子過世.子女.配偶.父母親繼承債務.這在過世2個月內.到法院申請拋棄繼承即可解決

但配偶離婚之後.前夫債務.債權人可依法規*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代位求償.索討其夫妻關係內共同財產的一半(在知道有剩餘財產的差額時的二年內請求,或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的五年內請求)

以下是*夫妻剩餘產請求權*說明

夫在外工作或經營事業,妻在內持家及相夫教子,均備極辛勞,對一個家庭的成功經營,有同等的功勞。為了貫徹男女平等原則,我國民法規定,在夫或妻一方先死亡、離婚、結婚無效、婚姻被撤銷、或改為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的情形下,夫或妻的一方可向他方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指發生前面所說的任何一個原因時,夫或妻將各自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各自所負的債務後(即「剩餘財產」),如有剩餘,剩餘財產金額較少的一方,可以向剩餘財產金額較多的一方,請求二人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

另依民法規定,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的分配,而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該筆財產應追加計算為現存的婚後財產,而其價值計算則以「處分時」為準。

**夫或妻要向他方請求剩餘財產差額的分配,應該在知道有剩餘財產的差額時的二年內請求,或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的五年內請求。如果沒有在前開時間內請求,可能無法主張。

以上是保護自己必須在離婚協議書上特別注意要對方簽訂的2項

1.監護權給予母親
2.請對方簽定拋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3.探視權協議(這點雙方溝通調解探視時間.或請對方放棄探視)
4.子女撫育費用.....
5............
其餘雙方協議部分在離婚協議書上補充即可

能夠要求對方一起公證更好.若對方無法配合.上法庭離婚協議書仍有效力

上面法規有點深澳.有空仔細看一下.尤其*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這一項
這條法規.很多離婚夫妻不知道.離婚後遭受債權人代位索討

以上希望能幫助到你.若有疑問.再做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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