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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38條(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
 
遺產繼承人,除亡者之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亡者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養子女)
二、亡者之父母。
三、亡者之兄弟姊妹。
四、亡者之祖父母。


第一順位有人, 就輪不到第二順位。


亡者之配偶及子女, 為法定繼承者。



民法第 1144 條
(配偶之應繼分)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下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對未成年小孩財產,為小孩利益前題下, 有支配權及監護權和保管權。


沒入台灣籍的大陸配偶 ,對於不動產的繼承, 應於兩年內取得身分證 , 否則無法土地登記 , 或於兩年內轉售脫手給台灣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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