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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無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父已故,母親是繼承人。
2.但依民法第1145條第一項規定第五款「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喪失繼承權。所謂「重大之虐待」,指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之痛苦加諸於被繼承人而言,如果母親棄養子女,經證明屬實,母親便喪失繼承權。
3.母親若喪失��承權,則由兄弟姊妹繼承。所謂兄弟姊妹,含全血緣(同父同母)及半血緣(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之兄弟姊妹。所以你的妹妹及同母異父的弟妹都有繼承權。
4.如何不讓同母異父的弟妹繼承你的財產?除非有民法第1145條喪失繼承權情事,依法是不能拒絕同母異父的弟妹繼承。
5.解決上開問題及希望遺產留給妹妹及妹妹的兒子,較可行辦法是立遺囑(最好是公證遺囑),除了寫明遭母棄養情形及表示其不得繼承外,將遺產遺贈多少給妹妹,多少給妹妹的兒子。雖然同母異父的弟妹可主張特留分(其應繼分的三分之一),屆時也許不會主張特留分,或許聲明拋棄繼承。縱然主張特留分,繼承的遺產也較少。
6.母親回頭來要你我養她,一定得養她嗎?依母親是有受扶養權利。但依民法規定,扶養義務是「相對義務」而非「絕對義務」;父母若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子女義務,法院可減輕或免除子女對父母的扶養義務。建議可向法院提起「確認原告對被告之扶養義務不存在」之訴,如獲勝訴確定,一方面免除扶養義務,一方面也經法院認定棄養事實,那麼公證遺囑上表示母親不得繼承,就更具有正常性,以了免母親對棄養事實有爭議,又要對棄養事實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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