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要增加免稅額,必須增加符合扶養條件的扶養人。
因為每增加一人即可多出免稅額85000可以扣除。
符合申報扶養親屬條件:
一、直系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已滿60歲或未滿60歲全年所得低於82,000、身心障礙、無謀生能力
二、子女: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無謀生能力
三、同胞兄弟姊妹: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無謀生能力
四、其他親屬或家屬,如叔、伯、舅、姪、甥、媳、孫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無謀生能力且確實受納稅義務人扶養。
二、另外個人綜所稅還有分標準扣除額及列舉扣除額。
列舉扣除額>標準扣除額(單身79000、已婚158000),採列舉扣除額申報有利。
102/08/25-102年個人綜所稅可扣除的項目有哪些?
免稅額:每人每年85,000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127,500
標準扣除額及列舉扣除額,二者擇一有利申報:
標準扣除額【單身】79,000、【已婚】158,000
列舉扣除額項目:
【捐贈】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
【保險費】每年每人24,000,健保可全額列報。
【醫療及生育】無限額;但受保險給付,不得扣除。
【購屋借款利息】限自用住宅,每戶每年300,000。
【租金支出】每戶每年120,000,與購屋借款利息二者擇一有利申報。【災害損失】無限額;但受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份,不得扣除。
特別扣除額
【薪資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108,000
【教育特別扣除額】子女每人每年25,000就讀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除外。
【殘障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108,000
【儲蓄特別扣除額】每戶每年270,000
【財產交易損失】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為限。可遞延三年。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5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25,000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人全年綜合所得稅(不論採所得合併計算稅額或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
所得淨額 | x | 稅率 | - | 累進差額 | = | 應納稅額 |
0~520,000 | x | 5% | - | 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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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001~1,170,000 | x | 12% | - | 36,4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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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0,001~2,350,000 | x | 20% | - | 13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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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0,001~4,400,000 | x | 30% | - | 365,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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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0,001以上 | x | 40% | - | 805,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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