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妹24歲於2/17自殺身亡.2/7退勞保

不過是在診所看的.醫生只開了幫助睡眠的藥






勞工保險條例  第四章保險給付 第一節 通則 第 二十 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得請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之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或職業災害醫療給付。





47 有關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罹患精神疾病、精神官能症門診或住院診療,於保險效力停止1年內因自殺死亡,受益人可否依勞工保險條例第20條規定請領其死亡給付疑義。 

查勞工保險條例第20條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所發生之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必須連續請領傷病給付或住院診療給付者,1年內仍可享有該項保險給付之權利。另依本會87年4月30日臺87勞保2字第017789號函示,有關勞保被保險人於加保有效期間因傷病門診診療,於保險效力停止之日起1年內因同一傷病致殘廢或死亡,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20條規定核發殘廢或死亡給付。

本案業經本會於94年4月4日邀請學者專家研商有關死亡給付之核發,請依下列原則辦理:

(1)自殺行為是否與精神疾病有關,須經精神專業鑑定,故應以個案方式處理。
(2)個案方式處理之原則,由貴局調閱個案生前就診病歷相關資料,送請精神專科醫師審查其就診紀錄、罹患精神疾病種類、病理(症狀)情形有無自殺傾向或自殺意念,是否導致自殺死亡,作為核發死亡給付與否之依據。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4月26日勞保2字第0940021205號函


保條款 20 條 與 勞委會的解釋令 意思是說如果當初就診的
診所醫生所診斷的病名是屬
精神疾病則可申請勞保死亡給付 



死亡給付 分二部份


1. 喪葬津貼 5 個月 

   以死亡前 6 個月的勞保保額平均值計算

   與媽媽的勞保家屬死亡2.5個月須擇一申請.須是二人的勞保
   保額高低選擇


2. 遺屬津貼 

   遺屬津貼分二種

   1. 一次遺屬津貼 

  勞保年資 一 年以下 10 個月

  勞保年資 1 ~ 2 年  20 個月

  勞保年資 二 年以上 30 個月

  此須視妹妹在 98 01 01 以前有投保過勞保方能選擇
  可攜妹妹死亡證明.儲戶驣本與您的身分證正本copy本
  印章勞保局調閱勞保明細

   
   2. 遺屬年金 

  不論妹妹 98 01 01 以前有無勞保均可選擇此項.
  如 98 01 01 以前沒有勞保只能選擇此項


  第七節 死亡給付  第六十三條

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外,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者, 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父母、祖父母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第六十三條之二 


   遺屬年金:

(一)依
第六十三條規定請領遺屬年金者: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一點五五計算。

前項第二款之遺屬年金給付金額不足新臺幣三千元者,按新臺幣三千元發給。


媽媽現有勞保.表示有收入.須待勞保請領老年給付後或沒有勞保時方能申請勞保遺屬年金



申請方式


1. 請原就診診所開立當時就診的診斷證明.請拿死亡證明給
   醫生看.

2. 到勞保局拿死亡給付申請書.連同診斷證明.媽媽存摺COPY
   印章.請妹妹投保單位用印蓋章.掛號郵寄勞保局

3. 勞保死亡給付不涉及遺產與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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