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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是否要繳遺產稅、必須經過計算的。

 

 

繼承或贈與案件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

遺產及贈與稅法自98年1月21日修正公布,將遺產及贈與稅稅率修正為單一稅率10%,99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其免稅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業經財政部於98年11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804532560號公告發布如下:

(一)99年發生之遺產稅案件:
1.免稅額:1,200萬元。
2.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1)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80萬元以下部分。
(2)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45萬元以下部分。
3.扣除額:
(1)配偶扣除額:445萬元。
(2)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45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45萬元。
(3)父母扣除額:每人111萬元。
(4)殘障特別扣除額:每人557萬元。
(5)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45萬元。兄弟姊妹中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45萬元。
(6)喪葬費扣除額:111萬元。

(二)99年發生之贈與稅案件,免稅額每年2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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