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1.我們去年(5月份登記結婚)這樣今年度是要分開報?還是一起報?
102年新婚夫妻,103/5月申報綜所稅可以選擇合併申報或分開申報均可。 

2.我去年度我個人綜合所得稅是556,447(去年申報時單身未婚),『免稅額之扶養親屬
』部份,我是報扶養兩個妹妹(目前都還是學生原本和我是同戶籍地),和申報另外戶籍
設在隔壁的爺爺和奶奶),去年度這樣申報結果是不用繳到算稅的。
3.結婚後我的戶籍地從原本南投遷到了雲林這樣我還可以像去年一樣報扶養兩個妹妹和
爺爺、奶奶嗎?
今年已婚仍可申報妹妹及爺爺、奶奶,兄弟姐妹、祖父母只要符合下述扶養條件均可申報,不用同戶籍。
一、直系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已滿60歲或未滿60歲全年所得低於82,000、身心障礙、無謀生能力  

二、同胞兄弟姊妹: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無謀生能力 

4.有關報扶養侄子部分是不是沒設在同一戶籍地要有相關證明?不然還是無法免稅?
對,扶養其它親屬無論是否有同戶籍,都要能舉證有扶養事實且侄子的父母無扶養能力,否則被剔除的機率非常高。

102/11/25-扶養其他親屬須先符合民法規定,始得列報扶養

扶養其他親屬之年齡限制雖已取消,惟納稅義務人與其他親屬仍須先符合民法規定,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之家長家屬關係,始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列報扶養其他親屬之免稅額。
 

【舉例說明】

納稅義務人甲君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其伯母乙君,經查得乙君自97年4月1日出境後至102年1月12日始入境,101年度並未居留於中華民國境內,乃否准認列乙君免稅額。甲君不服,復查主張乙君雖未與其在國內共同居住,惟其確有扶養乙君並匯款供其生活之事實。經國稅局以乙君101年度久居國外,顯未與甲君長期同居一家,自難認定甲君與乙君有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之家長家屬關係,不符合所得稅法規定之扶養要件,而駁回其復查申請。

依最高法院判例,倘納稅義務人與其他親屬無家長家屬關係,縱有資助,其資助行為乃念同宗之誼而給與津貼,此種慈惠施與行為,乃本於雙方之感情而生,於法原不能援為要求扶養之根據。故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仍要符合相關規定且確有扶養事實才可列報。
 








希望我們上述的答覆~可以協助您解決問題,幫助您找到合適的答案。
若有任何不清楚之處,歡迎使用補充或至部落格留言
!我們會儘速再為您補充說明。
亦歡迎至下方
部落格線上諮詢!我們有專業的服務人員,提供線上立即諮詢服務


參考資料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台中會計事務所-台中記帳士事務所-免費稅務諮詢網址 部落格有免費線上諮詢服務!諮詢專線:04-23177317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張興綸悸徒撿雲坐 的頭像
    張興綸悸徒撿雲坐

    catheri81的部落格

    張興綸悸徒撿雲坐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